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并没有完全禁止这样,但是我们坚决不建议你这样做。
你可以在与一个 Agent 签署独家代理合同,并且还在合同生效的时间内与其他的 Agent 签署独家代理合同。比如说你和 A 签署了独家代理合同,然后 2 个月后又和 B 签署了独家代理合同,当你在和 B 签独家代理合同的时候,你与 A 签署的独家代理合同还没有过期。
一般来说,所有 Agent 在和你签署独家代理合同之前都会问你:是否在与我签署独家代理合同之前与其他 Agent 签署了独家代理合同?如果有,那么你与其他 Agent 签署的独家代理合同是否已过期?
如果你的 Agent 没有问上面的那个问题,也没什么关系,因为这种情况大家都还是有基本的共识,都会避免多个独家代理合同情况的发生。
针对上面的情况,如果你在与 B 签署独家代理合同的时候刻意隐瞒,B 也是没有办法进行求证的。因为这个合同关系是属于公司内部的合同和资料,是不会在 MLS 系统上公开的,尤其是针对买方的代理 Agent。如果 A 和 B 同属一个 Broker 的,在后期还是有机会被发现的。如果 A 和 B 属于 2 个完全不同 Broker 的话,B 在和你签署独家代理合同的时候也是没有办法求证的。
基本上这个全靠自律和自觉。
如果你刻意隐瞒,那么就很明显的在合作还没有开始就出现了诚信问题。我们坚决不赞成撒谎。因为这样对双方都没有任何好处。
在社会行为准则中,诚信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,更何况这种方式的撒谎和刻意隐瞒没有任何意义,在后期也会很容易就被发现了。
另外,如果在合同期内,你最终和 B 完成了交易,A 是可以通过合同来向你追溯属于 A 自己的佣金。你等于需要支付 2 份佣金,如果你是买方的话,本来你是不需要支付佣金的,因为这种情况,还额外的需要支付佣金,在经济上也对你造成了损失,这样做更加没有意义了。
https://www.cwiki.us/display/USRealEstate/Agency+Relationshi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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